1、个人帐户积累的资金应该如何使用?
根据《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职工个人医疗帐户里的资金只能用于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得提现或挪作他用,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2、参保人员调动,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帐户余额随同转移。
3、参保人员住院应注意哪些事项?
(1) 参保人员因病须住院治疗的,必须在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参保人员住院时,须持医保证在医院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进行“验证”,并交纳一定金额的住院预付金(金额由医院根据病情确定);
(3)参保人员住院后,有权要求医院给予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4)对医疗费用等有疑问的,有权要求医院医保办或医保经办机构复核;
(5)参保人员出院结帐时,医院应归还医保证,并在医保证上登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结算清单经本人或家属签字。
4、参保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公(工)负伤;
(二)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
(三)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5、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包括哪些?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曾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睛、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7、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哪些?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