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发[2009]12号吴强
关于印发
《北京交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北京交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实施细则通知
北京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6月2日印发
共印85份
北京交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更加科学、规范地做好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首都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交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与解释,对全校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
第三条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人口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计划生育“三为主”的方针,以人为本,深化优质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生活、生命质量,促进家庭幸福,推动学校整体工作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学校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鼓励各单位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第五条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学院(直属系、部)、部(处)、直属单位、独立核算企业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国家、北京市及其他相关法规,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依据计划生育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学校要分别与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接受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主管领导与各相关二级单位领导签订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第九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精神,学校和各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奖励表彰、提拔晋升的一项重要指标。计划生育考核不合格或违反《条例》的单位或个人,不能参加当年“评优”、“评先”,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关心、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定期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领导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经费投入到位、网络建设到位、基础管理到位。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工作,齐抓共管,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1.负责在校教职员工、学生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咨询工作。
2.负责计划生育服务,包括:知情选择、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发放、婚育状况证明的办理、避孕药具的发放等。
3.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包括: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导、做好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指导工作、开展生殖健康进校园的活动,外聘专家进校园讲课等。
(二)学校办公室要主动关心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作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了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当好党政领导参谋助手,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创设条件。
(三)宣传部要利用高校资源优势,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在校园内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四)学生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在大学生、研究生中积极开展思想教育以及青春期、性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在校学生树立科学的婚恋观、生育观、人口观、发展观。做好在校学生的晚婚晚育宣传,要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各学院(直属系、部)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在校学生的婚育状况情况,建立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对在校已婚学生怀孕后,应办好休学手续,以利于孕妇身心健康及优生优育。
(五)校工会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要以联合融入的方式积极作好育龄群众的工作。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作好职工体检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帮助贫困及单亲独生子女家庭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倡导和开展树婚育新风、建幸福文明家庭活动。
(六)人事处要协助学校制定有利于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保证费用的按时和足额发放;把好进人关,坚决不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调入学校;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流动科技人员婚育管理服务以及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处理工作。
(七)保卫处要加强育龄妇女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规范婚育登记管理,定期向各学院(直属系、部)、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反馈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状况,督促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和查验暂住证等有关事宜。
(八)计财处要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方面的财务政策,保证并落实好计划生育经费,做好对计划生育办公室财务执行的监督工作。
(九)后勤集团要加强对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监督。
(十)校医院要发挥自身优势,协助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五期”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普及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开展生理卫生、性健康教育及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做好知情选择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考核项目,做到谁用人谁负责。对违反《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加强对待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违反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按《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我校育龄群众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要树立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现行生育政策,学校鼓励教职工晚婚、晚育,提倡在校学生实行晚婚晚育。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我校育龄人群,由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我校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学校计划生育部门要坚持“避孕为主”的方针,在为育龄群众提供服务中引导其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育龄群众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从而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条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校医院针对我校育龄人群的需求,提供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按需、及时向已婚育龄群众提供免费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管理,基层计划生育宣传员负责本部门育龄群众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精神,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专项奖励经费,用于表彰先进及年度考核奖励兑现,对计划生育岗位的工作人员依据考核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假期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可由男方享受,也可由夫妇双方各享受15天,假期工资照发。
因工作需要未休奖励假的,按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费由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女职工围产期诊疗费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畴的,按北京市和学校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凡我校事业编制并执行寒暑假制度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期间正值寒暑假时,其占用寒暑假的时间在休满九十天产假基础上顺延。
第二十七条一对夫妇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日起,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领取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5元),奖励费自领证之月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双胞胎或多胞胎只发一份。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带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手术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外,我校另增加3天奖励假,并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一次性奖励30元。摘取宫内节育器的按医院规定休假,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凭医院证明给予一次性慰问费20元,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做绝育手术(凭合同医院证明)的教职工,除按国家规定休假外,我校另增加7天休假,计划生育办公室给予一次性慰问费100元。
第三十条教职工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起至上小学止(最长不超过七周岁),每月由父母的双方单位随工资分别发给婴幼儿托幼补贴费40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包括再婚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能享受一个子女的婴幼儿托幼补贴费。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婴幼儿补贴,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全部发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我校教职工,依照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我校事业编制职工,均按本规定执行;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级领导和广大师生员工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者,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北京交通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北京交通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在校学生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育的关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发[2008]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
第二章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我校学生管理部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户籍管理办公室、校医院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学生管理部门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建立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
1.新生入学,凡达到法定婚龄的,入学时须持由原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字盖章的《北京交通大学新生入学婚育状况登记表》到所在学院(直属系、部)备案。
2.在校学生毕业时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婚育状况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统一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毕业生提交至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
第五条学校提倡在校学生实行晚婚晚育。
第六条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在校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在校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学校不予负担。
第八条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学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夫妻生育的,可在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九条在校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校已婚女生怀孕后应当及时告知学院(直属系、部)及学校,因隐瞒不报出现的不利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符合晚育条件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女学生,应在怀孕前向所在学院(直属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生育一胎申请表》,经导师或班主任签字,学院(直属系、部)、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再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办理《生育服务证》后方可生育。申请表一式三份,学院(直属系、部)、保卫处户籍办、计划生育办公室分别留存备案。各学院(直属系、部)要将学生怀孕和子女出生情况及时上报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便做好全市统一的育龄妇女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在校已婚女生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的,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在女方高校领取《生育服务证》,男女双方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盖章,在女方高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另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按本市常住户口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部队驻地或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本市现役军人,男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按照《关于现役女军人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和有关事项的规定》在本市现役女军人部队所在驻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本市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五条办理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时,除《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外,应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在校学生应提供高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二)在校学生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第十六条已婚学生夫妻应妥善保管《生育服务证》及子女相关证明材料,以作子女户口办理或迁移时用。
第四章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第十七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十九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双方或一方的父母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选择在本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一)拟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的,学校所在地与入户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持学校所在地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更换手续。在外省市办理《生育服务证》,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的,应在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更换本市《生育服务证》。
(二)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的,需提交我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关系的证明及学生父母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关系的证明。学生父母无单位的,由其父母户口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三)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为违法生育的,不得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本市申报常住户口。
第二十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包括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女方为本市现役军人,男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女方部队驻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女方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或转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凡已随高校学生在学校申报本市户口的新生儿,应在其父母毕业分配派遣时,将其户口随同其父母户口一并迁出高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须向育龄学生提供婚育政策咨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由校医院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的“常住户口”指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不包括现役军人、驻京办事处集体户口以及按规定限制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非高校集体户口”指在读,户口可以迁入而没有迁入高校的在校学生。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的“生育”为“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北京交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交通大学新生入学婚育状况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户籍所
在地
|
类别
|
本科()、研究生()
|
身份证号
|
婚育状况
(请选项打√)
|
该同志:未婚()、初婚()、再婚()、
其他();
未育()、一子()、一女()、
其他()。
领独生子女证已领()未领()
|
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人确认签字
|
签字:
年月日
|
原单位或
原户籍所在地
计生部门
签章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注:凡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新生需填写此表。以上情况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交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表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生育一胎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结婚登记
时间
|
毕业
年月
|
婚姻状况
(用“√”表示)
|
初婚()再婚()
|
身份证号
|
类别
|
学号
|
导师
|
配偶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工作
单位
|
户籍所在地
|
身份
证号
|
婚姻状况
(用“√”表示)
|
初婚()
再婚()
|
申请
确认
|
以上情况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
导师或
班主任
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学院 (直属系、部)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
学校计划
生育办公室意见
|
盖章
签字:年月日
|
注:此表一式四份,学生所在学院二份(其中一份存放学生个人档案)、学校保卫处户籍办、计生部门分别留存备案。
北京交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表
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婚育状况表
学生学号:填表日期:
姓名
|
出生年月
|
民族
|
入学时间
|
身份证号码
|
在校期间婚育状况
(请选项打√)
|
未婚()
初婚()(年月在省市登记结婚)
再婚()(年月在省市登记结婚)
未育()生育()(年月日)独生子女证已领()未领()
|
本人确认签字
|
以上情况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月日
|
导
师
/
班
主
任
意
见
|
导师(班主任)签字:
年月日
|
学院
(直属
系、部)
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备注
|
此表基本情况由本人填写,按照导师(班主任)→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见(盖公章)的顺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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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